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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于《上海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2016-11-10
本期将继续针对题库内的“使用快处易赔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知识点进行整理、解读。
◆ 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
◆ 存在人员伤亡、无牌(含临牌)或无证或无本市保单、涉酒涉毒、车辆无法移动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易赔”。
◆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使用“快处易赔”主要操作流程有:一是事故任一方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上传符合要求的事故现场影像后,各方当事人将车辆迅速撤离事故现场;二是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通过“快处易赔”上传事故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事故当事人通过“快处易赔”根据实际过错确定事故责任,经验证码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协议书。
◆ 事故当事人不认可“快处易赔”收到的交通警察远程定责意见的,可以立即报警,并等候交通警察电话或赴现场进行处置,也可以继续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