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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于《上海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2016-11-03
秦先生是一位长期在上海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2010年在上海醉驾的时候被吊销了外地核发的C1驾驶证。现在是否能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提出直接恢复小型机动车的驾驶证呢?还是需要办理重新申领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手续吗?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从秦先生的相关信息上可以得知,他的驾驶证是在2010年被吊销的,距离现在已经超过了5年,所以他是有资格去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
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手续,主要适用于两种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2、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因为,作为驾驶证被吊销的秦先生来说,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车辆管理所已注销。所以,并不适合其中任意一种的恢复驾驶证资格的要求,他也不能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秦先生可以通过本市驾驶培训机构申请机动驾驶证,申请办理流程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无异。
此外,需要符合“恢复驾驶证资格”的驾驶人注意,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三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架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