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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9日,邵某因违章驾驶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本该好好反省,但邵某心存侥幸,还经常驾车上路,结果摊上事。 5月9日晚,邵某开车办事途中,在路口转弯时不慎撞倒骑自行车的戴某,致使戴某受伤住院近2个月。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责,戴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戴某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赔偿他因这次事故造成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6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因为事故发生时,邵某的驾照处于暂扣状态,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交强险免赔;另双方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有“投保人在驾照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因此戴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邵某自行赔付。
那么,保险公司说法能成立吗?
说法
保险公司辩称邵某在驾照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观点不能成立,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赔付戴某7.95万元,由邵某个人赔付4.31万元。
驾驶证暂扣不能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受害人也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何况本案中邵某仅是驾照被暂扣,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而且邵某在发生事故时具备驾驶肇事车辆的技能,其驾驶能力亦无减损,并未增加肇事车辆的危险性。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戴某的相关损失。
其次,暂扣期间继续驾驶,商业三者险免赔。按照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从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但是,邵某和保险公司约定有相关免责条款,即双方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仍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对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合同中作了字体加黑加粗提示,并向邵某进行了语音告知,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有效。戴某从交强险中未获得赔付的部分,只能由邵某个人负责赔偿。
最后,提醒广大有车一族,驾照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来源: 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