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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晚 , 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的民警在环城南路设卡查处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副中队长朱华发现一辆电动四轮车辆没有牌照,车后悬挂牌照部位却被“精芯维修”四个字贴着。
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周某还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民警现场使用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61.1mg/100ml ,属于 酒后驾车 。于是,民警依法对其所驾电动四轮车予以暂扣。
据交警部门了解 , 尽管无法申领牌照,但这类电动四轮车仍旧被警方依法认定为机动车。交警对该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周某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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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00元,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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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处罚200元,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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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处罚20元,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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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执行罚款 2220元,扣25分
警方强调, 驾驶此类车辆,一旦醉驾,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动四轮车日益增多,此类车辆是否可以上路,是否具备正常行驶资质,一直是市民心中的一个盲点。为此,结合此案例,交警就电动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危害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理清和提示:
首先,电动四轮车不可以上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1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故此,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但因此类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且未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目录,故该车无法进行登记注册。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电动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此类车辆主要用于景区作为观光车,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此类车辆作为代步工具”,这名负责人表示。
其次,此类车辆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结合日常查纠发现,电动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占道停车、反道行驶、快车道穿行,随意调头、肇事逃逸和违法营运情况尤为突出;加之这类车辆自身安全技术状况差,驾驶人又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法律素质和驾驶技能,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和安全隐患。
通讯员:朱淑嫽
审核:冯常华 王长健
编辑:鲍人省 周威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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