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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明确学驾申请业务中 居住(暂住)证明
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驾校、各位学员:
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7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流口办〔 2016 〕 23 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条件
现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在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间且持证人继续在杭州市区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在证件到期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标注,可以继续享有《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权益。
二、关于告知单使用规定
对新办理居住人员登记的流动人口(含有效期过后办理的),派出所将开具《告知单》。根据省公安厅车管所通知通报精神:此《告知单》(含相关纸质证明)现阶段不得作为办理新(增)学驾业务涉及相关部令中所规定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使用。如上级部门有其他明确意见的,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 体检有效期限
《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为6 个月。对持《告知单》前来报名学驾的学员建议不要提前体检,以免反复体检。
为充分保障学员权益,请各驾校将相关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位教练和学员。
特此通知!
车辆管理处考试科
2016 年9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