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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公告(2016年8月份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和实习期驾驶证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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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公  告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全市456本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公告作废,公告清单见“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 http://sh.122.gov.cn/ )。

  特此公告。

  附件:《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16年9月10日


 

  附件: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一、《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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