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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于《上海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2016-09-08
9月1日起,只有物损的事故,进“理赔服务分中心”办理登记定损的,无须更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可直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日前,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颁布《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通知。其中,自9月起,如发生两车或多车交通事故时,如先把现场照片或视频拍好,再进理赔中心提供相关素材时方可在协议书上盖章,盖好章的协议书等同于交警开的认定书,可直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如未有现场拍照或视频的,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请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的,应至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
以前遇到事故,若车损超过2000元,就一定要《认定书》,而且必须双方车辆到场,保险公司才会理赔。现在理赔车损超过2000元的事故,只要可以提供事故有效证据(现场照片、现场摄录像等相关证据)的,《协议书》可以直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适用《办法》的交通事故(含道路外交通事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境内发生;二是仅造成财产损失;三是碰撞各方为均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