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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请以下逾期未检验车辆的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如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依法参加检验,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 第12号)第四条第第四项之规定,处以强制报废。(具体名单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