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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交警支队在执法执勤、事故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的下列车辆,车辆所属的驾驶人、管理人、所有人等已经超过 30 日没有向交警部门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或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2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07 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再次督促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所有人在公告期内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合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到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辖的柯城大队、衢江大队、集聚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被扣留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 0 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公告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