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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罚,却仍不吸取教训,第二次酒驾再次被交警逮住。近日,保定公安交警接连查获两起“二次酒驾”案件。两名涉事司机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苏飞鹏,身份证号为14232619820512xxxx,其于2012年11月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在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已接受处罚。2016年5月19日21时35分 ,苏飞鹏驾驶冀F84304小型轿车在恒祥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恒祥大街西大街口时,经检测发现其内酒精实测值为58毫升/100毫升,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交警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叁日、处壹仟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且两年以内不能取得驾驶资格。
宋建军,身份证号为13060219580828xxxx,其在2013年9月9日20:28驾驶车辆在复兴于朝阳北大街交叉口被交警查出酒后驾车,经检测发现其内酒精实测值为64毫升/100毫升。2016年5月17日,宋建军驾驶车牌照为冀F30212的车辆在七一路与乐凯北大街交叉口再次被查出酒后查车,经检测发现其内酒精实测值为36毫升/100毫升,属于二次酒驾。
二次酒驾是已经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再次饮酒后被交警查处的定为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二次酒驾处十日以下拘留,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且两年以内不能取得驾驶资格。
保定公安交警坚持常态化治理酒后驾车,特别是对酒后驾车这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对酒驾实行不间断、全方位的打击。公安交警希望广大驾驶员规范遵守交通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