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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2 条之规定,凡 2016 年 5 月 1 日前被我支队各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2 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 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