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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警方执法不应被舆论裹胁但应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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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引来社会广泛关注、纷纷点赞。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近年来一项常抓不懈的基础工作。从执法办案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到执法用语的统一规范,再到对执法记录仪配备的明确规定,全国200余万公安民警正以训练有素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

  公安执法规范化也是近年来老生常谈的公共话题。其中既有对规范化建设总体成效的积极肯定,也有对个别民警执法行为的评头论足,特别是在当前媒体格局、舆论环境、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时代背景下,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执法细节很可能就会演变成一起公众热议的舆论事件。我们看到社会各方的监督,成为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的潜在动力之一。如果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频发,公众难免会对公安执法产生不信任感。

  公安干警手里握着的是一把“双刃剑”。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公安干警的天职,但如果公安干警自身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是执法者违法,则会让公众感到不安。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不断深入推进。

  《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等一系列举措,有力约束和有效引导公安执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关键。比如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可以促使民警从上岗执法第一刻起就戴上“紧箍”,从源头遏制随意执法的发生。再如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可以确保民警执法行为被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司法检察等时刻监督,一旦发现问题立即纠偏、及时查处、决不护短。特别是当个别执法行为面对公众质疑时,有关部门应主动澄清事实、及时公布真相,执法不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执法正当的也要作出解释说明,化解社会疑虑。公安执法不应被舆论裹胁,但应当接受合理的社会监督。

  前些天,一条“甘肃省兰州市和平镇民警粗暴执法,导致大学生‘屁股开花’”的消息在网络传播。当事大学生表示,“绝大多数警察都是好的,代表的是正义的形象,只有极少数警察在败坏形象。”这一席话令人感动。有这样的信任和社会环境,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一定会得到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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