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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监管:对政府举债要强化监管特别是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强化人大、政协和公众监督,逐步将地方债管理及其风险防控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影响和建议: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已经普遍推行,人大监督和公众监督也会势在必行。交通行业应建立主动向人大和公众宣传交通发展规划目标的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增加地方财力: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重构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扩大地方税基,增加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稳定收入。
影响和建议:地方政府将不断增加财政能力。交通行业应对行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及增长态势及早向当地政府和人大积极汇报,努力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下交通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
适当上移事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以受益范围和提高效率为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支出责任,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影响和建议:公共财政对应公共服务。交通领域首先应界定需要公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公共服务事项,然后按照一定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交通事权。除基础设施外,要特别关注交通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办法,促进各级政府纵向和横向财力格局基本均衡。
影响和建议:交通领域中,中央事权委托地方履行的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其它补贴将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还要重视实现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如公交、农村客运)的补贴方法等制度建设。
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制定公开透明的土地利用规划,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影响和建议:表面看,这项制度一方面会继续增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可能也会影响一些项目的融资(一些财务效益不好的项目多以沿线土地为担保,或以沿线土地升值为收益)。更深刻的影响是:规划作为强制性的公权力,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民主程序,必须依法制定。
完善资源出让制度:将目前一次批租50年或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卖掉矿产资源开采权,一次出让公共资源使用权,改变为“年租制”实现资源收益代际平衡。
影响和建议:一方面,对公路、场站、港口建设用地可能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将高速公路收费权理解为公共资源使用权,将一次确定收费期改为“长期限、低收费、定期评估”新制度。
完善融资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治理,消除政府对融资平台的行政干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统一整合、清理各类融资平台,推动平台资产证券化,盘活平台资产。
影响和建议:各级地方的融资平台大都与交通有关,交通资产是相对较好的资产,也是各地首要考虑的盘活对象。资产盘活转让后如何确保安全高效使用是应该尽早考虑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战略与政策研究所所长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