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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化解地方债 建立交通投融资新制度

发布时间:2015-02-09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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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监督地方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增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避免地方债务风险跨地区、跨领域流动。
  影响和建议:交通行业债务规模较大,应积极研究行业的债务风险问题,并对各级政府提出逐步化解债务风险的对策建议。
  设置债务规模上限:根据地方经济和财力水平,审核合理举债主体,设置债务特别是新增债务规模限额,风险较高地区实行债务逐笔审批制。
  影响和建议: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要按事权划分全部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财政资金有限,因此,地方交通发展应积极申请地方债支持。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多渠道推行股权融资。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主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融资,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债、企业债市场。
  影响和建议:有一定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如收费公路、场站、园区)和交通公共服务(如农村客运)可以通过申请交通专项债、企业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来源、降低融资成本。
  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各个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BOT、BT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的投资和运营。
  影响和建议:PPP、BOT、BT特许经营等方式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有了大量的实践,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极度欠缺,需要尽快建立制度框架,应对改革需要。
  做好地方债投向审查: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不能用于政绩工程和市场化项目,完善地方债决策机制和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影响和建议:交通领域投资项目宽泛,尚未作出严格的性质界定。例如:收费公路、港口、综合枢纽等是否都是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均无定论,影响债务性资金来源。
  强化地方债使用监管:建立“中长期政府资金支出规划和经济成效与债务风险水平”的联动考评机制,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确定投融资方案,防止盲目投资。
  影响和建议:交通的中长期规划中,要区分出公益性项目的资金需求,并与其它公益性项目一起由地方统筹安排。过去的“上级补贴调动下级配套积极性”的政策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
  探索债务筹措与使用挂钩机制:优先组织本地居民筹集基金和信托资金投资本地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使本地居民能够享受优质资产带来的良好长期收益。
  影响和建议:这个措施对交通项目是一把双刃剑,因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情况,所以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好的项目是非常有利的,对边远高速公路融资是不利的。
  长期 化解地方债的治本之策及建议
  推进市场化改革:尽可能创造市场化的风险化解制度,培育和促进形成市场力量自主管理风险。
  影响和建议:我国绝大部分高速公路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大量债务在理论上是企业债务,实际上由于企业承担了很多政府指令性项目(财务收益差而地方政府迫切要求建的项目),这些债务的实质也是政府或有债务。今后,收费公路将严格划分政府和市场界限,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
  转变政府职能:将地方政府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公司化政府转变为以社会管理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影响和建议:财政性资金只能投入到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上。以引导企业发展给予的各类补贴有违市场公平竞争。政府对企业的引导和鼓励应该更多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进行全方位考评,引导政府转变行政方式;硬化预算约束,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投资;严格问责制度,把领导干部任内借债作为硬指标,责任到人、离任审计。
  影响和建议:此举一方面将大大降低地方政府不顾实际盲目建设的风险,一方面也会改变交通发展的惯性,特别是西部地区正处于加快建设的时期,过快或过慢的建设速度都有较大风险。
  完善法律框架:修订《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条款,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度、有控制的举债融资权,建立以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制度。
  影响和建议:过去交通发展特别是公路发展主要依靠行业贷款,今后要将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将贷款转为政府举债,交通发展的速度会受影响,但是财务成本会降低,发展质量会提高。
  严格实行法治: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影响和建议:各级交通行业都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交通投融资活动中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必须依法办事。过去不规范的直接融资或为企业提供担保或干涉企业投资的行为都应坚决停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不要再试图打“政策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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